摘要: 2016年全省公安機關面向社會公開考錄人民警察工作與全省考錄公務員工作一并進行,全省公安機關計劃招錄1017名人民警察。根據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廳、省公務員局《關于印發(fā)〈江蘇省2016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實 ...
2016年全省公安機關面向社會公開考錄人民警察工作與全省考錄公務員工作一并進行,全省公安機關計劃招錄1017名人民警察。根據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廳、省公務員局《關于印發(fā)〈江蘇省2016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蘇人社發(fā)〔2015〕441號)精神,結合全省公安機關實際,制定本簡章。 一、報考條件 報考人民警察,需符合2016年全省考錄公務員規(guī)定的有關條件,同時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志愿從事公安工作,具有較強的吃苦耐勞和忠誠奉獻精神,服從組織分配;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質; (三)符合招錄職位所規(guī)定的專業(yè)、學歷等條件和要求; (四)年齡在18周歲以上、30周歲以下(1985年1月11日至1998年1月17日期間出生)。報考公安特警職位的,一般不超過25周歲(1990年1月11日以后出生)。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和報考法醫(yī)職位、省級公安機關職位的,一般不超過35周歲(1980年1月11日以后出生); (五)身體健康,體貌端正,體檢標準按修訂后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執(zhí)行。體能測評按《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執(zhí)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 1.不具備公務員報考資格條件的; 2.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 3.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的; 4.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5.隱瞞個人重要信息,弄虛作假,誤導或欺騙組織、領導和公眾的; 6.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7.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或集體資財的; 8.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9.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11.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12.觸犯刑律被免予刑事處罰的; 13.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曾受過勞動教養(yǎng)的; 14.曾被開除公職、黨籍、團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間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 15.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的; 16.自2013年1月18日(含)以來,曾受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留校)察看等處分的; 17.自2011年1月18日(含)以來,被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辭退的; 18.自2013年1月18日(含)以來,擔任領導職位的公務員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的; 19.自2013年1月18日(含)以來,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被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 20.2015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或2014、2015年度考核兩次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的; 21.嚴重違反職業(yè)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 22.有配偶、直系親屬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有配偶、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正被立案審查,有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正在服刑等情形,報考相關政法機關的; 23.政治品德不良,社會責任感和為人民服務意識較差,以及其他不宜擔任公務員職務的情形。 二、考錄程序和方法 (一)報名和資格初審 本次面向社會公開考錄人民警察的網絡報名和資格審查與全省考錄公務員工作同步,由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共同組織實施。報名時間為2016年1月11日至17日,網址見省、市考錄公告(簡章)。 (二)筆試 1.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考試類別,見各市考錄職位簡章。 2.筆試內容:《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申論》兩科。 公共科目考試不指定復習用書,各科目考試范圍以《江蘇省2016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大綱》為準。 3.筆試時間:2016年3月12日。 上午 09∶00-11∶00 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 下午 14∶00-16∶30 申論 考生應按照準考證上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三)體檢和體能測評 體檢、體能測評由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體檢、體能測評時間安排在面試前進行。在筆試成績合格的人員中,按照大于1∶3、不大于1∶5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確定參加體檢和體能測評人員。達不到1∶3比例的職位,按實際合格人數確定參加體檢和體能測評的人員。體檢按修訂后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執(zhí)行;體能測評按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執(zhí)行。因體檢和體能測評不合格出現缺額時,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遞補。 (四)資格復審 體檢、體能測評合格的考生,在參加面試前進行資格復審。經復審,不具備報考資格或材料不全者,取消面試資格。 (五)面試 資格復審合格的考生,原則上按1∶3的比例,按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確定參加面試人員,面試工作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的統一要求組織實施。 (六)考察 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考生,按公共科目筆試成績占50%、面試成績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合成考生總成績。根據考試總成績,按照職位擬錄用人數1∶1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確定考察對象。考察按照《省委組織部等3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江蘇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和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政治考核的相關規(guī)定實施。遇有不合格者,分職位按總分從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遞補。 (七)公示錄用 各招錄機關要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和標準,從考試成績、體檢(體能測評)、考察都合格的人員中確定擬錄用人員,由錄用審批機關在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網站公示7天。公示期滿后,沒有問題或者反映的問題不影響錄用的,由招錄機關報經省公安廳政治部審核同意后,報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辦理錄用審批手續(xù)。對反映有影響錄用的問題并查實的,不予錄用;對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實的,可暫緩錄用,待查清后再決定是否錄用。錄用后放棄錄用資格的,不再遞補。 三、錄用后管理及待遇 錄用人員須參加市級以上公安機關組織的新民警崗前培訓,試用期一年。培訓、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予以任職定級,評授警銜,享受人民警察待遇。培訓不合格或違反公務員錄用和試用期管理相關規(guī)定的,取消錄用資格。 四、紀律與監(jiān)督 考錄人民警察工作,要嚴格執(zhí)行人力資源社會部、公安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考錄人民警察有關規(guī)定以及2016年江蘇省公務員考錄工作的要求,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秉公辦事,嚴肅考錄紀律,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監(jiān)督,確保新錄用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yè)務能力。為方便社會各界監(jiān)督,杜絕不正之風,特設立監(jiān)督舉報電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