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吉林省考試錄用公務員 申論(乙級)試題
滿分:100分時限:120分鐘
一、注意事項
1.申論考試是對考生閱讀理解能力、分析綜合能力、提出和解決問題能力、文字表達能力的測試。
2.參考時限:閱讀資料30分鐘,作答90分鐘。
3.仔細閱讀給定資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論要求”作答。
二、給定資料
1.4月1日,國務院制定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正式實施,訴訟費交納標準降低,優(yōu)惠了普通公民的同時,人們也擔心任何雞毛蒜皮的事情都可能到法院。山西一讀者為了討要因換書花費的一元公交費進行訴訟,北京宣武區(qū)一居民,弟弟起訴哥哥因為父親去世沒有得到通知,而討要“追悼權”。由于訴訟增長過快導致的司法資源不足,也讓中國法院處于奧爾森所說的“訴訟爆炸”的環(huán)境中,糾紛一起,即成訴訟,法院不堪其累,許多民事糾紛一拖多年,小事變成大事,成為社會不安定因素。事實上,半個多世紀以來在法院的大門之處有一種行之有效的柔性緩沖力量,那就是人民調解員,他們依靠道德公約,民間智慧,以及熟人之間的唇齒相依的情感和利益權衡,一次次介入中國社會的家長里短,起到了“息訟”的作用,F(xiàn)在的問題是,隨著中國人城鄉(xiāng)大遷徒,以及體制外人員的激增,傳統(tǒng)熟人社會正在解體,城市逐漸成為陌生人社會,著讓依附于熟人社會土壤上的人民調解員面臨日漸尷尬的處境,曾有統(tǒng)計表明,上個世紀80年代調解依然是中國人解決糾紛的主要手段之一。從1980年—1985年的6年間,全國人民調節(jié)組織調解矛盾糾紛4200多萬件,平均每年700多萬件,相當于同一時期人民法院一審民事案件數(shù)量的10倍,但到2005年通過人民調解的民事糾紛僅為448萬件,與人民法院一審受理的民事案件總數(shù)436萬件基本持平,自上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處理的糾紛,呈現(xiàn)下降的趨勢,調解員制度是否還能夠發(fā)揮其作用實在令人懷疑,但若不打官司,民間糾紛誰來解決?從長遠的法制社會要求來看,人民調解員制度,該何去何從?
2.個人態(tài)度、能力、素質等都影響著調解的效果與質量。山西省交口縣司法局下設有人民調解員,而在各鄉(xiāng)鎮(zhèn)還有司法助理,但由于調解工作都是義務的,他們在進行調解時缺少主動性,并不真正熱心于這個工作,這就影響了工作的效果。在當?shù),直接介入百姓糾紛調解的,通常是各村委會中的民調治保員,民調治保員通常是由村委會主任任命的,但有些人愿意有村干部身份,可并不愿意干這個工作。一天,紅星村村民王贏因自家的小雞刨了同村村民李偉家的菜地,發(fā)生了口角,正好被村里的民調治保員遇上,他本應該上前進行調解,但他想對一事不如少一事,李偉拿起院子里的鐵鍬砍傷了王贏造成了人身傷害被公安局帶走。
3.楊榮新自1950年就開始研究人民調解員的工作。有一年他到了廣西,一個調解委員會主任告訴了他一個案例,當?shù)赜袃蓚村民談戀愛,已經生活在一起了,后來女方懷孕,但南方卻懷疑并非己出,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男女主動分居,女方則找到調解員請求幫助,并聲稱如調節(jié)失敗自己就跳江,無奈之下調解員找到男方,但男方提出要求,除非女方趕在正月十六中午十二點跪在村中神廟前賭咒,調解員為了勸和,要求女方照此辦理,女方果然答應并做了,兩人最終和好。調委會主任詢問楊榮新這樣做調解到底對不對,楊榮新回答,結果好,但做法不提倡。很難要求每一個調解員都具備足夠的法律知識,實際上,在全國500萬的調解員中,具備專門法律知識的專業(yè)人士寥寥無幾,統(tǒng)計顯示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的調解員近200萬,而低素質的調解員也正是導致調解質量難以保證的原因之一。一份有關人民調解員的調研報告曾列舉了一個案例,當?shù)卮迩f兩戶人家打架其中一戶被打傷,花費500元醫(yī)藥費,調解員居中調解,原兩戶都不同意和解,調解員對被打者說,對方愿意100%賠款,而對打人者說醫(yī)藥費花去了1000元,你只需付一半即可,在這樣調解下,雙方同意和解,但隨后雙方得知真實情況后又起紛爭。近年來調解這一解決糾紛的古老機制受到了越來越多的挑戰(zhàn),鄉(xiāng)土社會的解體,調解威信的缺失,調解質量的下降,使得人們對這種做法漸漸喪失信心,很多人發(fā)現(xiàn)調解協(xié)議對當事人的約束并不強,只要有一方反悔隨時可以再提起訴訟,而之前的調解則是白白浪費精力,缺乏響應的約束效力已成為人民調解員制度無法回避的現(xiàn)實問題。
4.在傳統(tǒng)中國大多數(shù)從事調解的人都有一定的“身份”或是家族長輩或是地方士紳,在一個“熟人社會”,當時盡管產生矛盾,但是顧慮到日后交往的需要,多數(shù)人不愿意就此決裂,而雙方都熟識并認可的中間人,則成為調解得以成功的實施者和保障人,但現(xiàn)在隨著流動性的增大,“熟人社會”不復存在,這樣的權威人士也變的越來越罕見。北京市豐臺區(qū)六里橋地區(qū)民間糾紛調解聯(lián)合接待室的調解員歐陽明琪,從2005年4月至今已經調解了300多起糾紛,但在涉及糾紛的數(shù)百人當中沒有一個是原來認識的,他感慨的說要調解別人的糾紛,最難的事情是讓雙方都來相信一個陌生人。調解員面臨的不僅僅是糾紛對象的巨大變化,就是他們所依賴的組織機構也同樣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zhàn)。一項統(tǒng)計表明,1990年,中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有102萬個,到了2005年只剩下84萬個左右,僅僅是因為一些企業(yè)改制破產10年間減少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就有4萬個。古代的那套自發(fā)性糾紛解決機制受到嚴重削弱,單位、集體所提供的糾紛解決機制的覆蓋面積又大幅度萎縮,這其中有社會環(huán)境的變化,以及調解協(xié)助效力問題,也有調解員無薪酬、無辦公經費保障等原因。但重要的是,人們逐漸忽視了人民調解的價值及其所起到的作用。
三、申論要求
1.認真閱讀給定材料,概述我國人民調解員制度的現(xiàn)狀(40分)
要求:概述全面、條理清晰、文字簡潔,字數(shù)不超過600字。
2.假設你是政府機關公務員,面對目前我國人民調解員制度存在的問題,請以“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人民調解員制度的建議”為題,寫一篇文章。
要求:觀點明確、理由充分、層次清楚、語言流暢、操作性強,字數(shù)1000字左右。(60分)
參考答案
1.我國人民調解員制度的現(xiàn)狀:
調解,作為一種糾紛解決方式,在中國被實踐了數(shù)千年,對中國的社會穩(wěn)定發(fā)揮了重大作用。它在經歷了幾度輝煌后,到了上一世紀90年代,在中國進行市場經濟和法治建設的進程中卻遭受了空前的挑戰(zhàn)與危機。
人民調解員面臨日漸尷尬的處境。自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由于鄉(xiāng)土社會的解體,調解威信的缺失,調解質量的下降,使得人們對人民調解這種做法漸漸喪失信心,很多人發(fā)現(xiàn)調解協(xié)議對當事人的約束并不強,只要有一方反悔隨時可以再提起訴訟,而之前的調解則是白白浪費精力。
調解員所依賴的組織機構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zhàn)。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處理的糾紛,呈現(xiàn)下降的趨勢,古代的那套自發(fā)性糾紛解決機制受到嚴重削弱,單位、集體所提供的糾紛解決機制的覆蓋面積也大幅度萎縮,這其中有社會環(huán)境的變化,以及調解協(xié)助效力問題,也有調解員無薪酬、無辦公經費保障等原因。但重要的是,人們逐漸忽視了人民調解的價值及其所起到的作用。
個人態(tài)度、能力、素質等影響著調解的效果與質量。調解員的法津政策水平低,適用程序法能力弱,文化素質低,難以適應社會變化發(fā)展的需要和難以充分體現(xiàn)公正公平的目的,調解的結果在效力上缺少權威性、確定性和強制性等現(xiàn)象的存在,是制約調解員制度發(fā)展的不可忽視的因素。在全國500萬的調解員中,具備專門法律知識的專業(yè)人士寥寥無幾,統(tǒng)計顯示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的調解員近200萬。調解員制度是否還能夠發(fā)揮其作用,令人懷疑。
2.參考范文
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人民調解員制度的建議
人民調解把大量的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解決在民間、解決在萌芽狀態(tài),防止糾紛的激化和轉化,有效地預防和減少犯罪,消除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隔閡,促進社會成員之間的誠信友愛與團結和睦,是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第一道防線,在構建和諧社會中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轉型時期的社會生活存在著各種各樣的矛盾,社會轉型帶來的一系列社會問題以及原有的機制難以適應新的調整需要而出現(xiàn)的機制陳舊,而社會觀念對調解與法治的作用也存在一定的誤區(qū);進入新世紀之后,基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總體需要和觀念轉變,調解面臨的制度和觀念障礙仍未完全消除。所以,面對社會轉型帶來的問題,人民調解制度本身仍需要進行一系列改革和重構,以便適應新的社會條件,發(fā)揮其社會功能。
第一,保持人民調解的民族特色,提高調解人員水平,健全人民調解組織,培育新型的人民調解機構。認真貫徹“三個代表”以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思想,與時俱進,根據新形勢的需要,改進和提高人民調解工作,解決好人民調解與行政組織調解相結合的問題,發(fā)揮人民調解的基礎作用,利用行政組織的職能,提高調解民間糾紛的數(shù)量和質量,發(fā)展和完善大調解格局,強化訴訟外調解的功能,達到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的聯(lián)通互動。
第二,提高認識,強化基層黨政領導抓好人民調解工作的責任。各級黨政領導應當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在化解人民內部矛盾,促進和諧社會發(fā)展方面的重要作用,把人民調解工作列入各級黨委政府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強化各級黨委政府抓好人民調解工作的責任。
第三,妥善解決調解協(xié)議的效力問題,盡快改變調解協(xié)議書不具有任何效力的現(xiàn)狀。首先,確認人民調解協(xié)議的合同效力。其次,關于債權清償?shù)恼{解協(xié)議書,如經過公證組織公證,則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最后,對某些成熟的人民調解協(xié)議,經過必要的手續(xù),直接賦予強制執(zhí)行力。
第四,適當解決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建立規(guī)范的人民調解工作保障機制。按照中央司法體制改革方案確保政法部門所需經費一律由縣級以上財政列入預算的要求,應將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包括聘用專職人民調解員經費、人民調解員培訓費用、宣傳經費、社區(qū)調委會日常工作經費、調解員補貼、表彰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第五,制定人民調解法,建立一支專業(yè)化、規(guī)范化、社會化和職業(yè)化的人民調解隊伍,解決人民調解中的重大問題,同時規(guī)范其他的訴訟外調解。這是重中之重,已成為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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